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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市将于9月6日举行公务员选调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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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以采取“柔性定岗定职”的办法予以合理安置,由所在区统一安排工作,不占编制,按在职人员进行管理,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消化;原单位有空缺职位时可参加竞争上岗重新定岗。在过渡期内,柔性定岗定职人员保持原职级待遇不变。

  因受职数限制或规格降低等原因的影响,无法按原职级安置的人员,允许高职低配,通过保留原职级待遇不变的方式逐步过渡。因受领导岗位职数限制,原担任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如非领导职务职数已满,可暂时不受非领导职务职数的限制,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消化。

  ■安置到已参加或应参加社保的企事业单位者,一律纳入社保体系管理

  对安置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原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需晋升或初次评审的,可参照新单位中同等学历、同等资历的人员所具备的任职资格,直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首次聘用时,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限制。 安置到已参加或应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人员,一律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管理。参保后,其建账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辞职自谋职业人员参照执行。

  事业单位干部安置办法

  ■合并后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时只签短期聘用合同

  区属事业单位应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于并区后因机构相同需要合并且需要精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原则上只签订短期聘用合同。

  南沙区、萝岗区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原则上应从原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芳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公开选调,选调后仍有空缺职位的,方可进行公开招聘。

  其他未实施行政区划调整的各区属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的,如需补员,应优先从原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芳村区的工作人员中公开选调。

  ■鼓励自谋职业,支持提前退休

  对经组织批准辞职自谋职业或待安置1年期满未落实安置的人员,视为辞职,发给一次性补助。被安置到规定需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或辞职的,参照穗人发[2004]30号文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办理。 对于并区后因机构相同需要合并且需要精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规定可办理提前退休的年龄和工作年限(计算时间可延至2005年12月31日),如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休。

  对于并区后因机构相同需要合并且需要精简的事业单位中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金按原经费渠道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办法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上述人员可按退休时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补贴退休费。对办理提前退休且至2005年10月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参照在职人员每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晋升工资。

  工勤人员安置办法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内的依法发给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按照有关通知,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因行政区划调整被分流,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补偿办法按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期间的,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发给其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允许提前退出岗位

  参照《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5年以内,富余的原固定工转为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可允许提前退出工作岗位,其待遇暂按本人离岗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75%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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