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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广西2005年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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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5]2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考核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核人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意识,道德品质修养,人际沟通能力,心理调适能力,日常学习工作的情况、身体状况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要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核人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体检工作。招考机关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由录用审批机关或委托招考机关联系到符合规定条件的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可在报考同一职位并符合录取分数要求的其他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录用审批

各招考机关要严格执行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考核、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实行公示制度。拟录用人员名单一律在网上公示和在招考机关内张榜公示。自治区直属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公示,各市的在当地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的内容按桂人发 [2002] 73号文件规定办理。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经录用审批机关批准录用后,新录用人员原则上要在一个月内到招考机关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因有特殊原因报经招考机关同意除外),按桂政发[1996]13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权限取消其录用资格,报录用主管机关备案。

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并按桂发[2002]5号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初任培训、安排到基层锻炼和定期考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办理任职手续,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况延长试用期半年或取消其录用资格。

六、照顾加分

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女性、退役军人、归侨或侨眷加3分,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含记一等功奖励)加10分,市厅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含记二等功奖励)加7分;县(市)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含记三等功奖励)加5分;村委会干部(含“村官”)加5分;西部志愿者加5分;报考乡镇基层单位加5分。

如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的,只取最高一项。

照顾加分计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七、确定候录库人选

凡参加本次全区统一组织录用考试的,笔试成绩符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划定的入库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列入广西国家公务员候录库,可保留一年的候录资格。参加中组部、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以及人事部规定的院校并由人事部组织考试确定为合格的,当年可承认其笔试合格成绩。从候录库录用人员,按自治区有关国家公务员候录库的管理规定办理。

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问题

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要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其他院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安警察院校按人民警察条件招生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已通过公安专业知识考试的,不再进行专业科目考试,只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其公共科目考试成绩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划定的合格分数线的,全部进入面试。面试合格后,经体检、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非公安警察院校的毕业生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除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外,还要参加专业科目考试,按计划招考职位数与符合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公安厅划定的笔试合格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进入面试,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由招考机关报录用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进行面试。然后按笔试合格总成绩加面试合格成绩,再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的比例进入体检、体能测验和考核,均合格的,择优录用。具体实施办法按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考试录用工作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考试录用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各招考机关的纪检、监察人员要对本单位考试录用工作的各个环节实行监督。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程序,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如发现有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保证考试录用工作顺利进行。

本次考试录用工作原则上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

附:咨询电话: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0771-589851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0771-5860253,587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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