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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事厅 公安厅关于2005年公安机关考录人民警察公告            【字体:

四川省人事厅 公安厅关于2005年公安机关考录人民警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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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拟录用人员后,由各市州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5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公示5天后,没有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九、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经考试、体能测试、体检和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上报审批录用。
在此前已报考省内其它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报考本次公招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被原报考机关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以招考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招考单位不予录用。
被录用者持录用通知书和其它相关材料办理有关手续,按照用人单位通知的时间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录用,并取消其在三年内报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格,由此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二)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并按照评授警衔的规定报批警衔。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接受三个月以上的公安专业培训。凡按规定接受公安专业培训而不合格的人员,以及试用期内发现不合格的人员,均取消录用。

十、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州设立考录监督小组,并公布监督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于9月16日后到各市州查询当地的《公招简章》,或在报名时向招收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咨询。
四川省人事厅监督电话:(028)86783479
四川省公安厅监督电话:(028)86301165

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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