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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36岁“超龄”考生报公务员被拒 诉讼被驳回            【字体:

广西36岁“超龄”考生报公务员被拒 诉讼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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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35岁”杠杠,状告人事部门败诉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8日审结了一起“报考公务员被拒”案件。原告刘家海因超过人事部门设定的报考年龄一年,未获得报考资格。他认为,被告设定强制性限制条件违反了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刘家海的诉讼请求。

  简章规定报考人年龄在35岁以下,而原告是36岁

  被告自治区人事厅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于2004年7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04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简章〉的通知》,该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的第五项为:身体健康,年龄为35岁以下(1969年7月1日以后出生)。报名办法和方式为:自治区直属机关全部实行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等。

  原告刘家海按要求在网上报了名,所报考的部门及职位分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机关处室、法学会的职位,填写的出生年月为:1968年4月。因原告的年龄已超过35周岁,被告根据招考单位的反馈意见,分别于2004年8月2日、8月9日在其设定的网站报名系统上对原告作出“此次招考录用,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你已超龄”和“对不起,你已经超龄了——35岁以下”的信息反馈意见,不同意原告参加本次公务员录用考试

  被告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对原告作出的反馈意见,不违法

  原告因不服被告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于2004年10月向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自治区政府将司法厅追加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并于今年1月19日作出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不同意原告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刘家海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设定35岁强制性限制条件,并据此不同意原告报考公务员的行为违反了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的原则,侵犯了公民的权利,而且被告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原告补救的权利,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法院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被告制定的《2004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简章》是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的,是合法有效的。据此,报考者必须具备考试录用简章规定的资格条件。原告的年龄已满36岁,超过了35岁以下的年龄条件,被告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对原告作出的反馈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作出不同意原告参加本次公务员录用考试是合法的。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以网络信息传递的形式,在其指定的网站报名系统上通知原告的行为也不违法。综上所述,法院驳回原告刘家海的诉讼请求。(王勉费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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