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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公务员被拒状告 法院:人事厅有权定报考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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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 7K s.c 0m国家公务员考试 WWW。1 7 K S。C O M 9 新桂网-南国早报讯(记者孙小娟通讯员文莲赵丽红)在2004年下半年的公务员考试中,报考者刘某因实际年龄超过规定的年龄限制,而遭到网络报名系统的拒绝。刘某将设定年龄限制的广西区人事厅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该行政行为违法。 2004年7月23日,广西区人事厅与广西区党委组织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2004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简章〉的通知》,决定于2004年9月4日进行全区的国家公务员考试。该简章中报考条件的第五项规定,报考者要身体健康,年龄为35岁以下,即必须为1969年7月1日以后出生。 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刘某先后登录指定的网站报名系统,填写考试报名登记表。由于他填写的出生年月为1968年4月,已超过35周岁,未能通过招考单位的审核。自治区人事厅根据招考单位的反馈意见,分别于2004年8月2日和8月9日,在其设定的网站报名系统上对刘某作出信息反馈,告知他因超龄而不能参加公务员考试。刘某对这样的答复不满,于2004年10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2005年1月19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事厅不许刘某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刘某坚持认为,人事厅设定35岁限制条件而拒绝他报考的行为,违反了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的原则,侵犯了公民的权利,而且人事厅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他救济的权利,不符合法定程序,因而他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人事厅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人事厅则辩称,作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法定管理部门,自己有权依法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刘某不符合条件理应被拒绝报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广西区人事厅作为省级人事主管部门,享有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的法定职权,其做出的“35岁以下”的年龄限制,也是《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要求的,是合法有效的。人事厅以网络信息传递的方式通知刘某也并不违法。 9月2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公务员报考资格引发的首例纠纷,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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