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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务员招录审时求变 年龄学历可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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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重庆公务员考试报名:3月3-10笔试:3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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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3月18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获悉,宁夏日前出台的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与以往执行的公务员招考录用办法相比呈现九大看点。

  ●对录用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考试的组织形式为“四级联考”(过去为分级考试)。

  ●严格、明确了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其中有5条为新规定: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对以前“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以及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两款规定,改变为“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不得报考公务员的有3条: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进一步明确了体检标准,依照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体检标准 (过去执行自治区规定的体检标准)。

  ●强调“公示”,对拟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以增加透明度。

  ●明确限定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杜绝曲线录用现象的发生。

  ●弥补过去“三门干部”(家门、学校门、机关门)缺陷,对自治区和地级市新录用公务员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按有关规定安排到基层锻炼。

  ●保护考生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以及不按规定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不按规定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均作了明确规定。

  ●明确对违纪考生的处理,限定其5年内不得报考。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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