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学生计划”的志愿者,截止报名时,在农村(包括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所、农村基层组织以及驻地在农村的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等)、社区(包括社区基层组织和社区卫生院所等服务机构)连续工作2周年及以上且服务期满的,每工作满1周年且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成绩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符合其他加分规定的,不累加,可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待报名成功后,请于2008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9日期间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送交成都市司法局政治部(地址:成都市柿子巷11号)审核、汇总,经成都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复核,确认加分。报考人员逾期不报送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 (五)面试及资格复审。本次公招不划笔试合格线。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照进入面试人数与职位录用名额3:1的比例,根据报考人员的笔试折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于2008年7月10日在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网上公布(网址附后)。 如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录用名额3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参加笔试的人员全部确定为进入面试人员。对确定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将由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司法厅根据考试情况,按考试总成绩划定合格分数线,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得录用。 进入面试的人员于2008年7月16日至2008年7月17日中午12:00前到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成都市中南大街56号2楼)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人员必须由本人携带《2008年成都市司法行政机关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贴本人照片)、身份证、毕业证和招录机关要求的其它手续原件,到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接受招录机关审查。资格复审合格者,现场缴纳面试考务费,办理面试手续;资格复审不合格,取消报考人员的面试资格。报考人员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与报名表信息不一致的,视为资格复审不合格。 面试定于2008年7月19日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体检及考察 面试后,根据录用名额,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并由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司法局统一组织实施体检、考察。体检标准执行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进入面试的人员中依次递补。 六、公示 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后,由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司法局在网上统一进行公示。期限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成绩、拟录用职位和监督举报电话。 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为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公示结束后,报考人员根据本人考试总成绩排名次序,依次选择工作单位所在区(市)县,经成都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七、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成都市人事局办理录用手续。其中,此前已报考省内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报考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以招录机关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招录机关不予录用。 被录用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招录机关报到。拒不报到的,三年内取消准予其再报考公务员的资格。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招录机关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08年全省县级以下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通知》(川人办发〔2008〕34号)的精神和有关规定,此次我市新录用的司法助理员须在基层司法所最低服务满三年,否则不能辞职,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调离。 八、纪律与监督 为保证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严肃性,中共成都市纪委、成都市监察局驻人事局纪检组(监察室)将全程监督此次公开考试录用工作。考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四川省国家公务员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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