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规定的暂缓就业政策
1、暂缓就业的时间为两年。
2、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的档案委托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同时将户口及党团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学校。学校负责提供接送单位所需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表现等材料。暂缓期间,学生可参加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和享受就业市场服务,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3、暂缓期间,省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为学生提供由档案所在地出具的有关证明(如报考博士研究生、报考公务员证明等);如学生需办理与就业、升学无关的证明(如《失业证》、《未婚证》、《计划生育证》等),由学校终止暂缓就业协议,并办理将学生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手续,学生所需开证明回生源地办理。暂缓期间,学生申请出国留学,必须终止暂缓就业协议,转回生源地。
4、暂缓就业期间,学生回生源地或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暂缓就业协议书和就业协议书或有效接受单位证明交到学校。由学校集中按规定时间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派遣手续上报时间为:8、11、2、5月份的最后一周)(其他时间省就业中心一律不予办理)。
5、暂缓就业期间,学生落实单位或回生源地就业批准办理了派遣手续的,省就业指导中心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学生档案由机要部门转递。
6、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时,如学生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必须在暂缓就业期满的当年五月底和学校联系纳入当年暑期计划上报,办理派遣回生源地和档案回生源地毕业生主管部门手续。并办理户口迁出及党团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如逾期不办理,将自视为回生源地。
7、暂缓期间,学生必须严格遵纪守法,如学生发生违纪违法或其他民事、劳资、债权纠纷等,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与学校、省就业中心无关。如学生被劳教或犯罪责任,省就业中心有权取消其暂缓就业资格,由学校将学生户口档案等转回生源地。
8、暂缓就业期间,医疗费用、人身意外伤害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的同学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主动继续与用人单位联系,争取尽快落实就业单位,落实单位后及时与学校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2、经常浏览校研究生就业网的主页,获取各种就业信息;
3、定期与学校老师联系,遇到问题时及时向有关老师咨询;
4、妥善保管好《暂缓就业协议书》,以便凭此办理就业手续;
5、组织关系与组织生活以及预备期转正等依靠在原院系党团组织;
6、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等;
7、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重人身安全。
办理暂缓就业需慎重考虑的几个方面
1、按暂缓就业政策规定,取消暂缓需在暂缓期间内的2、5、8、11月份最后一个星期将协议书等报学校,由学校集中到省就业中心办理手续。其他时间省就业中心不予办理。因时间规定很严格,对急需办理落户等手续的毕业生来说麻烦较大。
2、工龄是从取消暂缓就业之时计起的,无形中与同届及时就业的毕业生相比工龄就短了,推迟了评定职称的时间。
3、由于当年就业高峰期已过,较好的单位已基本找到适合的毕业生,加之供大于求的矛盾客观存在,拖至下一年度就业,与下一届毕业生争岗位,丧失了应届生的优势。
4、申请暂缓的毕业生,会影响用人单位对其的评价。毕业生如未及时积极主动地落实就业单位,或随意放弃自认为不理想的可就业单位,情愿申请暂缓就业来慢慢寻找理想的工作,容易使用人单位对你产生你就业定位不准确,没有明确职业生涯规划的评价。
如何办理中止暂缓就业协议手续
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回研究生工作部办理手续。毕业生凭省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和档案转寄手续。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暂缓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派遣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继续推荐就业,其户籍关系转回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学生本人需回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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