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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潍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07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简章发布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2006年、2007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5、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6、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2007年度市直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计划表》)。
二、招聘程序和方法
此次招聘工作,采取现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聘用等步骤进行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一)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2007年3月16日—18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报名地点: 潍坊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奎文区东风东街246号)
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须填写《潍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贴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和《潍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诚信承诺书》并亲笔签名,要求内容准确,字迹工整。《潍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A4幅面)和《潍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诚信承诺书》可在潍坊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网址:www.wfrsks.com)下载。
2、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证件须提供复印件,请提前做好准备)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考生,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报名费、考务费。
3、报考人员只能选择报考一个岗位。每个岗位的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未达到3:1比例的,相应核减招聘计划,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人员未达到3:1招聘比例的需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
4、报考人员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报名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需由他人代办的,被委托人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现场签名。应聘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准考证,参加考试。
5、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人员所在单位。
(二) 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应聘人员报名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表等,应届毕业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聘用时提交)、《潍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和《潍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诚信承诺书》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彩色照片3张。
(三)笔试
笔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笔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笔试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时间为2007年4月1日上午9:00-11:00 。
笔试地点届时见《准考证》。
招聘人员的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招考人数和考试情况确定。在合格分数线内,根据聘用计划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已经就业的进入面试人员需持单位同意报考介绍信方可参加面试。
(四)面试
面试根据事业单位不同岗位特点采取多种形式,除测试应试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外,还要进行体现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等方面的专业技能测试,全面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
面试时间、地点及其他事宜另行公布。
按笔试得分从高到低,以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分别占40%和60%的比例(教育、卫生等特殊专业岗位可适当调整比例),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各项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分招聘部门或岗位,由高分到低分以计划录用人数1.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录用考核范围的人员。总成绩相同者,面试成绩高者优先。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进入聘用考核范围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应聘同级单位进入聘用考核范围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聘用考核范围人员名单,公开发布。
(五)体检和考核
进入考核范围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国家卫生部《关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
因体检、考核不合格出现缺额时,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意,可从应聘同岗位其他进入考核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如仍有不合格者,需从其他人员中依次递补的,应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
(六)聘用
考试、考核工作结束后,将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如发现问题,一经核实即取消应聘人员资格。
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根据《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签定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已就业的办理改派手续)。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1年,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附:1、《2007年度市直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计划表》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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