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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位,按2:1比例),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笔试达线(体能测试合格)人数确定。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按照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面试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面试后,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并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实际面试人员少于或等于职位招考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该考官组实际参加面试人员面试成绩的平均数,方可进入体检与考核程序。
报考法院系统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面试人员,面试后须进行计算机录入测试。测试的实施和成绩计算等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八、体检和考核
省直招考部门的体检和考核人选,依考试总成绩,按以下原则确定:职位招考计划数为1名的按2:1比例确定;为2—5名的在招考计划数上增加1人;为6—8名的在招考计划数上增加2人;为9名以上的在招考计划数上增加3人。省检察院直属基层检察院的体检和考核人选,依考试总成绩,按职位招考计划数等额确定。各市(含纳入市统一组织实施的省直单位)体检和考核人选的确定原则,由市级组织、人事部门确定,见各市《招考公告》。
体检和考核工作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1999〕58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等机关警察职位的,其体检和考核分别按照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规定和考核、政审要求进行。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出现招考职位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考核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九、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和审批录用
体检和考核工作结束后,报考省直部门(省检察院直属基层检察院除外)且考试、体能测试、体检、考核等均合格的人员,具备同等录用的资格。省直各招考部门根据考生的综合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单位人事、监察部门参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择优提出拟录用人选。省直部门中体检、考核人选比例属差额的职位,对2005年及以前经省统一组织考试选调、选拔到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在确定拟录用人选时应优先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各市(含纳入市统一组织实施的省直单位)按照本市公告的具体规定确定拟录用人选。拟录用人员名单分别报省、市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审核,并在省、市人事网站上公示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省、市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录用手续。新录用人员凭省、市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报到和办理有关手续。
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初任培训。
十、监督检查
为增强考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者和社会各界对考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对各招考部门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各级考试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监察部门对考录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并加大考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不按编制限额、录用计划、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及程序录用的,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将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违反考试录用工作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与成绩、取消录用资格、停考等处理。对违反考试录用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理。对违反考试录用工作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确保考录工作公平、公正。
本《公告》由省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省考录工作的咨询联系电话为0551-2602415(政策咨询)、2862049(考务咨询)、2602404(监督举报)。全省考录工作的有关政策和信息可查询:安徽人事编制网(www.ahsrst.cn),安徽人才网(www.ahhr.com.cn)、安徽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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