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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我市卫生系统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海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海委办[2007]4号),结合各医疗卫生单位用人需求,现就海宁市卫生系统2007年首次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招聘计划 海宁市卫生系统2007年首次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64名,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3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名。(详见卫生系统招聘计划表)。
二、报名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卫生事业,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2、具有国家教委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不符合执业资格考试条件的毕业生除外)。 3、具有海宁市户籍(本科及以上户籍不限),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取得执业资格或职称资格的人员放宽至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招聘录用程序 按照“自愿报名、公平竞争、坚持标准、择优录用”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经报名、考试、体检、考核后,择优录用。具体程序如下
(一)、报名 1、初审。2007年应届毕业生持所在学校提供的毕业生推荐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海宁籍生源地证明(本科不限),其他人员凭毕业证书、身份证、户籍证明(本科不限),在职人员须提供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各招聘单位所设摊位处公开报名,填写《海宁市事业单位招聘报名表》一式二份,并提供近期同底一寸照片二张,进行资格初审。
2、复审。初审合格的应聘者,持所有资料及招聘单位初审意见到招聘复审处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后领取《准考证》。每人限报一个职位,且必须符合招聘单位的岗位设置要求,每个招聘岗位的应聘人数与需求人数不得低于3: 1,否则将相应核减招聘名额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取消岗位的应聘人员可重新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报名。应聘人员应对自己所报岗位的选择及填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因选报岗位不当或所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而影响本人考试或聘用的,由应聘人员本人负责。
(二)、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和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实施。
1.笔试。笔试形式为闭卷,时间:2007年4月1日下午,地点:海宁卫生学校。应聘人员持准考证、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考试。笔试内容:卫生技术专业为中专医学基础理论,其他专业为相应的专业知识。笔试满分为100分。笔试后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在海宁市人才网(http://www.hnrc.gov.cn /)公布。
2.面试。面试内容为公共知识。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后,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综合成绩,并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将在海宁市人才网(http://www.hnrc.gov.cn /)公布。
(三)体检 体检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和市卫生局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招考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对不符合体检标准或因其它原因出现的空缺,在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
(四)考核 考核由市卫生局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主要考察拟聘用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五)录用 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的结果,确定录用人员。录用人员为应届毕业生的,必须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其中本科毕业生必须取得学士学位,否则取消录用资格。录用后招聘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试用期制度,已取得执业资格或职称资格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尚未取得相应岗位的执业资格或职称资格的人员,其试用期至取得相应岗位的执业资格或职称资格止。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连续两次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或职称考试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n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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