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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聘)用2353名工作人员公告 3月22日至29日报名            【字体:

四川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聘)用2353名工作人员公告 3月22日至29日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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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安徽公务员考试报名:1月21日-27日 笔试:3月16日

2008年山东公务员考试报名:3月5日-9日 笔试:3月23日

2008年重庆公务员考试报名:3月3-10笔试:3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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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知识》的职位可以免试,其加试成绩按满分计。
  2.笔试时间及地点。笔试时间为2008年4月19日,在各市(州)均设置考点(具体时间及详细地点见《准考证》)。
  (1)截止报名结束之日,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并享受笔试科目成绩加5分的优惠政策(《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各加2.5分)。所加分值按规定比例折合计入笔试总成绩。
   (2)参加国家、我省和市(州)“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志愿者,截止报名时,在 农村(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以外的乡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所、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村组基层组织等)、社区(指社区基层组织和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站等)连续工作2周年及以上且服务期满的,每工作满1周年且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成绩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安 排在乡镇和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志愿者,1年中在村组和社区工作累计满6个月以上的,视为1年农村、社区工作经历。
同时符合多项加分规定的,不累加,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凡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应于2008年5月5日前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期满考核合格者,须携带锻炼所在地县级以上团 委出具的证明和考核材料;在农村、社区连续工作或服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须携带工作地所在县级组织或人事部门关于其工作经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和考 核材料),送交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省人民检察院。
  4.笔试划线。笔试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根据录(聘)用计划数、参考人数和考试情况等划定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资格复审。
  5.笔试成绩公布。笔试成绩于2008年5月20日由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布,考生也可通过网站进行查询。
  6.笔试成绩查分。笔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的,可于2008年5月25日前登陆网站申请查分。
  (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工作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负责。根据考生折合后的笔试总成绩(加试专业科目的,含专业科目的折合成绩),按照 3:1的比例要求,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对于达不到3:1比例要求的职 位,笔试合格人员可全部进入资格复审。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在笔试结束后,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体能测试,体能测试 合格者方能参加资格复审。
   考生在接到资格复审通知后,应携带《四川省公开考试录(聘)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贴上照片)、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有学位要求的职位)或户籍证明 (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和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其中,特殊报考对象须具备以下手续:
  1.200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出具本人学生证(无学生证的,出具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有关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
  2.新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公安部门、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4.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5.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三)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递补 人员。递补人员进入面试前,也需进行资格复审。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要求的职位,参加面试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公招其他参加面试人员的最低 考试总成绩。面试工作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面试后,根据录(聘)用职位及名额,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体检由市(州)党委组织部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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